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7执53号之5

济宁市融创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新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宁市融创工贸有限公司,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53号之5

申请人:济宁市融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史家才,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

申请人:王新,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夏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决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新在中国建设银行夏津支行账号6217002270005200200存款5248元扣划至夏津县人民法院,账号:16120050090264050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夏津支行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曲泽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