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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09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陈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陈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0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4号。负责人李晓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丛霄飞,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陈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岩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