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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557号

故城县宏鑫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崔国强、王占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故城县宏鑫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崔国强,王占才,殷丽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557号

原告:故城县宏鑫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孙瑞平。

被告:崔国强。

被告:王占才。

被告:殷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宏鑫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崔国强、王占才、殷丽新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宏鑫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故城县宏鑫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马国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庆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