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557号
原告:故城县宏鑫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孙瑞平。
被告:崔国强。
被告:王占才。
被告:殷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宏鑫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崔国强、王占才、殷丽新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宏鑫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故城县宏鑫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马国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庆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