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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行审699号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胡林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胡林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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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699号

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临海市台州。

法定代表人:杨春生,局长。

被

申请人:胡林波,1982月10月20日出生。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决字[2015]331082511510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字第[2015]331082511510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胡林波缴纳罚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