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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656号

季某某与袁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季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656号原告季某某,男,194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理人王龙杰、张新雅,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女,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袁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月华

人民陪审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柴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