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执208号之一

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与尹良、姜爱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6号烟钢大厦东附楼3楼。被执行人尹良。被执行人姜爱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良、姜爱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