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6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霞。被执行人赵培金。被执行人李艳军。被执行人张立兰。申请执行人王海霞与被执行人赵培金、李艳军、张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城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执行员 马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