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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325号

向斐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向斐,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325号原告向斐,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号中登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琼,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斐与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斐诉称,2014年6月22日,被告中登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诱骗其签订《商铺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其购买被告中登公司开发的中登城市花园商铺一间,商铺建筑面积为18.46平方米、总价为42.2万元,并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铺等。《商铺认购协议书》签订当日其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但被告中登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亦未交付商铺,故诉至法院要求:1、由被告中登公司返还购房款42.2万元,2、由被告中登公司赔偿损失43908.52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交款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4日,要求支付至实际给付日),3、由被告中登公司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中登地产公司开发的“中登城市花园”项目系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所占土地为西安市未央区尤家庄村集体土地,被告中登地产公司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88元(原告向斐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向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丽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