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6执92号

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绪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宋绪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6执9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法定代表人田星,经理。被执行人宋绪武,男。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绪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绪武于2016年5月6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宋绪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绪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冯 铎

人民陪审员  金京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