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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4民初413号

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与包继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包继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4民初413号原告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昌县西会路南段139号。组织机构代码:513424-003011.法定代表人陈邦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帅胜超,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包继荣,男,汉族,44岁,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包继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德昌县千里马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祖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