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钱琴芬。法定代理人蒋建龙。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申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申坤明,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钱琴芬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申昌纺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张金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钱琴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钱琴芬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钱琴芬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申昌纺织有限公司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