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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田与被执行人王宗涛、冯银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田,王宗涛,冯银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田,男,汉族,1955年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王宗涛,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冯银娣,女,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刘金田与被执行人王宗涛、冯银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王宗涛、冯银娣购买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X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红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