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6民初33号
原告:美姑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法人表人:樊国清,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美姑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局。法人代表:吉多古都,该局局长。
被告:吉日吉洛,女,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现住四川省美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姑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日吉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美姑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姑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巴久伟姑
审 判 员 : 吴 英
人民陪审员 :马海乌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瓦渣拉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