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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知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王纪龙与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纪龙,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王纪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林云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卫星、汤小玲,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诉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龙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纪龙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纪龙负担。

审 判 长  徐新

审 判 员  薛荣

代理

审判员  雒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