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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民终117号

陈永与颜丙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颜丙俊,陈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丙俊。

委托代理人:陈鑫,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

委托代理人:巩学武,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颜丙俊因与被上诉人陈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兆军

审 判 员  李政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蓝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