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丙俊。
委托代理人:陈鑫,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
委托代理人:巩学武,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颜丙俊因与被上诉人陈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兆军
审 判 员 李政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蓝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