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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806号

孙汝泉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汝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80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汝泉,女,1950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风辉,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孙汝泉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行初1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孙汝泉称:孙汝泉无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起诉,在孙汝泉起诉蓬莱市公安局的过程中,蓬莱市公安局向法院提供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孙汝泉有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到法院起诉,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过期限。上诉人孙汝泉请求撤销(2016)京0101行初19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孙汝泉起诉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孙汝泉五日不当,确认京公天决字[2012]第003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依法撤销。孙汝泉所诉处罚决定系2012年9月5日作出,并于2012年9月10日执行完毕,孙汝泉直至2016年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孙汝泉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孙汝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孙汝泉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印

审判员 胡红莲

审判员 路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