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周广付,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杨中芬,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左德刚,男,1967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陈永宣,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杨士庆,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石秀建,男,1977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刘道胜,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左德洪,男,1985年3月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左廷勇,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江连合,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周广付、杨中芬与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石建秀、刘道胜、左德洪、左廷勇、江连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阜刑初字第0003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皖刑终字第00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及罚金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颍上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皖刑终字第00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决定书即本院作出的(2012)阜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民事赔偿及罚金部分,由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云秋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佳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