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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358号

王文杰、孟令彩等与孙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杰,孟令彩,唐越强,陈洪军,孙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杰。申请执行人孟令彩。申请执行人唐越强。申请执行人陈洪军。被执行人孙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杰、孟令彩、唐越强、陈洪军与被执行人孙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执行员  赵永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