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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1160号

孙忠吉与孙孝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孙忠吉,孙孝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160号

原告:孙忠吉,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

委托代理人:高红,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孝慧,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吉与被告孙孝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吉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忠吉负担。

审判员 田 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