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160号
原告:孙忠吉,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
委托代理人:高红,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孝慧,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吉与被告孙孝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吉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忠吉负担。
审判员 田 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