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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782号

西宁房地产集团新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忠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宁房地产集团新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忠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782号

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阿唐贤,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忠民。

委托代理人:范玉华,系被告东忠民的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忠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