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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4487号

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方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方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200房间。法定代理人魏本良。委托代理人汪稳,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英,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庆平,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9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岩担任

审判长,法官杜彦博、陈洋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稳、被上诉人方英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92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 岩

代理

审判员  杜彦博

代理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颖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