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121号原告苟开松,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孙长山,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法定代表人屠玉龙,经理。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银浪温馨家园商服。法定代表人赵发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开松与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开松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开松在诉讼中将诉讼标的额降至10000元,并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开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宇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