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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3168号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合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赵合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168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鸿鹏、张钰,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合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占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徐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