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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执73号

徐宗与胡俊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宗,胡俊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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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执73号申请人徐宗,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执行人胡俊厂,男,汉族,住宁陵县。申请人徐宗与被执行人胡俊厂雇主、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宗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485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峰

审判员 潘 勇

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修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