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执73号申请人徐宗,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执行人胡俊厂,男,汉族,住宁陵县。申请人徐宗与被执行人胡俊厂雇主、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宗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485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峰
审判员 潘 勇
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修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