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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1471号

王小萍与陈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小萍,陈天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471号原告王小萍。被告陈天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萍与被告陈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萍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萍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彩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