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471号原告王小萍。被告陈天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萍与被告陈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萍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萍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彩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