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737号原告于××,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苏×,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