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481号原告靳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
审判员 钱立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雪霞 来自
靳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481号原告靳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
审判员 钱立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