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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278号

原告张金诉被告王金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金,王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78号原告张金,男。被告王金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诉被告王金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金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张金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张金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宫照万

人民陪审员  王唯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丽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