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78号原告张金,男。被告王金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诉被告王金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金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张金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张金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宫照万
人民陪审员 王唯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丽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