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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保126号

崔小平与陈长福、许小丽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小平,陈长福,许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26号申请人崔小平,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陈长福,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许小丽,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崔小平与被执行人陈长福、许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长福、许小丽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崔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长福、许小丽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