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北段。代表人马湘军,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泰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小山前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士红,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安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存军,经理。被执行人刘存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尹誉翔,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士红,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存军位于兰山区佳和花园小区丁香苑23号楼××房产一处。房产预售合同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