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476号原告郑庆海。被告单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海诉被告单长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庆海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单长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庆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