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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562号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士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士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562号

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鹏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世来,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王士芳。

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士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杨宝宏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