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646号原告(反诉被告)高领伟,女,1984年2月7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孔令颖,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领伟诉被告孔令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领伟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孔令颖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回反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高领伟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孔令颖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保全费三千四百六十元,由原告高领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