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民初5156号

杭州市双浦镇吴家村经济合作社与徐国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市双浦镇吴家村经济合作社,徐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5156号

原告:杭州市双浦镇吴家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

法定代表人:吴树贤。

委托代理人:钱程,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国林,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双浦镇吴家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徐国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双浦镇吴家村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国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杭州市双浦镇吴家村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双浦镇吴家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杭州市双浦镇吴家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庞邦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荧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