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407号原告陈明堂。委托代理人王贵志,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贵利。被告陈贵洪。被告陈贵东。被告杨本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堂与被告陈贵利、陈贵洪、陈贵东、杨本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陈明堂负担。
审 判 长 翟所水
审 判 员 李敦刚
人民陪审员 孔祥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