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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终296号

王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终296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住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6)津0110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L型锥3把、LED手电1个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冰

代理

审判员 张 帆

代理

审判员 朱福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彬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