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614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被告寿光市鹏朔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业园。被告张宝岗。被告张彩凤。被告寿光市恒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外环路与卧甲路交叉路口北8公里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鹏朔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张宝岗、张彩凤、寿光市恒祥电器有限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行帐户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潍坊鲁滨贸易有限公司、海正集团潍坊宜海置业有限公司、林宝辉、林宝富、陈琳、张伟华、赵维平、闫志萍、张善俊银行帐户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秀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