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7执57-1号

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与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JAVIERGIMENO,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文庆焕,该××董事长。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与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1,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1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长期停产歇业,其财产均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和其他法院轮候查封,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的事实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武汉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的事实表示认可,据此,本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正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昌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