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36号
申请人:李正山,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山东德运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芜市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玄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峰,男,1972年2月15日,汉族,莱芜市莱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正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德运焊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2)夏商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德运焊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李正山欠款190万元。被执行人莱芜市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莱芜市玄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峰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夏商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奎祖
审判员 王华杰
审判员 董风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