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2执791号

李子堂诉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子堂,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李子堂,男,汉族,1964年8月25日生,农民,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法定代表人刘占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子堂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姚瞬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在我院案件较多,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审判员 苗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