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031号
申请执行人:王玲,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南关办事处汴河中路武夷商业城D区。
被执行人:王成振,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余翠霞,女,1977年9月7日出生,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王玲申请执行王成振、余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成振、余翠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陈万军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倩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