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140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有才,重庆市荣昌区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恭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