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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3140号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140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有才,重庆市荣昌区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恭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