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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56号

赵世明与张书财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世明,张书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赵世明,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书财,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世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书财承揽合同一案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陵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清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