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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2933号

张凤珍与杭州城盛布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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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933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珍与被执行人杭州城盛布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凤珍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217299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29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