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汉族,1978年12月14日生。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1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5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25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息1000元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贺某某、王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贺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贺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账户,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将被执行人贺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志丹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委托代理人崔秋燕同意用被执行人贺某某工资来偿还本案案件款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