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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3民初525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龙、 马某章、马某金、马某金、崔某某、马某芳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龙,马某章,马某金,崔某某,马某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52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马某龙,男。被告马某章,男。被告马某金,男。被告崔某某,女。被告马某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龙、马某章、马某金、马某金、崔某某、马某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15元,减半收取计17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