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52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马某龙,男。被告马某章,男。被告马某金,男。被告崔某某,女。被告马某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龙、马某章、马某金、马某金、崔某某、马某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15元,减半收取计17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