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106-1号
申请执行人:赵兰英,现住山东省邹平县。
申请执行人:崔燕,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鲍春艳,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峰,现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兰英、崔燕与被执行人鲍春艳、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鲍春艳、李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