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528号
原告:北京安华兴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美杰,该公司经理。所在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徐慧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华兴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慧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华兴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凌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