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474-1号申请执行人但海权。被执行人陈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磊在银行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81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武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