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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169号

陵县中兴塑料模具厂与赵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陵县中兴塑料模具厂,赵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陵县中兴塑料模具厂,住德州市陵州路。被执行人赵辉,男,1979年5月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辉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红 来自